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睢宁县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外业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 | ||
品目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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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行政区域 | 睢宁县 | 公告时间 | 2025年06月05日 11:32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25年06月06日至2025年06月25日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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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售价 | ¥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苏采云系统 | ||
开标时间 | 2025年06月26日 09:10 | ||
开标地点 | 开标室五(睢宁) | ||
预算金额 | ¥1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朱轩億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921788139 | ||
采购单位 | 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睢宁县商务中心六楼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5952240003 | ||
代理机构名称 | 徐州合文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江苏省徐州市睢城镇红光村10号新城尚品1幢1单元112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朱轩億 |
项目概况 睢宁县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外业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 JSZC-320324-XZHW-G2025-0006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系统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6-26 09:1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324-XZHW-G2025-0006
项目名称:睢宁县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外业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
预算金额:12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20万元
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8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投标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上证明文件提供原件的扫描件)
2.财务状况报告(即提供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任何时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或提供投标人上年度财务报告或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3.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任何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扫描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及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所附证明材料可不加盖电子签章)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此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苏采云系统
方式:苏采云系统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06-26 09:1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系统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响应文件的接收:
1.线上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6月26日北京时间9:10)前。
2.获取采购文件说明:2025年6月12日后仍可以下载招标文件,2025年6月12日后下载的招标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做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二)询问和质疑
1.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2.质疑和投诉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质疑接收人:朱轩億 联系方式:13921788139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城镇红光村10号新城尚品1幢1单元112号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及其